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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7號原 告 周志平被 告 周志雄

周志傑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五十一」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五十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