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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輝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璉芳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6 年2 月3 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聲明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