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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 告 陳淑美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被 告 陳素珍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複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權利範圍欄中「20/100000 」記載,應更正為「20/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