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春容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王佑銘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蕭蕙珍 指定送達地址:住高雄市○○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1年7 月間起為理財之故,委由被告代為從事股票買賣,兩造成立委託買賣股票之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然因兩造為親戚關係,未固定每年針對細目對帳結算。邇來原告因年事已高而欲改變投資方式,故請求被告對帳會算,被告卻一再敷衍,原告遂發函催促被告進行帳目會算,並以105 年3 月28日函文終止前開委託關係,復於105 年4 月12日親自向被告取回大部分股票。然於系爭委任契約存續期間,被告未依原告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購買如附表一所示股票,致原告受有未取得該等股票之損害,以系爭委任契約終止日即105 年3 月28日之收盤價計算,並加計指示被告購入之日至系爭委任契約終止日即105 年3 月28日之期間內股票股利、現金股利作為損害賠償之數額,共計損失新臺幣(下同)5,038,66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原告得依民法第544 條、第216 條第2 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於系爭委任契約存續期間,被告雖有依原告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購買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但迄未將該等股票及股利返還原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41 條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該等股票(台積電7 張、國巨12張、中鋼15張、中鋼構10張、華邦4 張、威盛14張、茂德20張、華航14張、長榮航10張、長榮10張、中鴻10張)、股票股利(台積電1,69
3 股、中鋼5,119 股、長榮航1,800 股、長榮海1,100 股、中鴻400 股)、現金股利1,025,888 元(計算式均詳如附表二)。再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股票股利部分,因被告所有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公司)證券帳戶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現僅餘存長榮845 股、大騰電子45股、茂德科技17股,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故此部分爰依民法第215 條規定以委任契約解除日即105 年
3 月28日之收盤價計算,請求被告給付3,440,71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9,505,
275 元(計算式:5,038,668 元+1,025,888 元+3,440,71
9 元=9,505,275 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6,051,646 元,被告尚有3,453,629 元未給付(計算式:9,505,275 元-6,051,646 元=3,453,629 元)。為此,爰依民法第544 條、第54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3,453,6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委由被告代為買賣股票,但被告每年均有與原告對帳,並由被告簽發支票以為付款,每紙支票附有詳述股票餘額、買賣紀錄及配股配利狀態之對帳單,是原告對其股票之買賣狀況自難諉為不知。況兩造已於105 年4 月12日在被告之辦公室就歷來之股票買賣進行結算(下稱系爭結算行為),原告自不得於結算完畢後再請求被告給付股票或款項。另就附表一部分,除附表一編號18、21、24部分未曾由原告匯款並指示其購買,原告雖有指示其購買附表一所示其餘編號之股票及張數,惟兩造並無約定一定要確實有買賣動作。再就附表二部分,除附表二編號1 應為威盛2 張,附表二編號3 應為威盛1 張,原告並非指示購買台積電,其餘附表二部分不爭執原告有於所示之日期匯款該等金額予被告並指示購買該等股票,但被告於上開委任存續期間代原告買賣股票所得之款項均已結清,被告並給付予原告共計6,350,
566 元(包含6,318,566 元與被告返還原告所稱贈與被告母親2 張威盛股票之價款32,000元),被告已無積欠原告任何款項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自91年7 月起至105 年3 月28日止,約定由原告指定以
特定金額買進、賣出特定股票,再由被告依原告指示代為買進賣出該等股票。
㈡原告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予被告
,並指示被告買進如附表一所示除編號18、21、24以外之股票。
㈢原告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款予被告,並指示被告買進如附表二所示除編號1 、3 以外之股票。
㈣被告已清償返還原告6,051,646 元。
㈤系爭帳戶所餘股票為長榮845 股、大騰電子45股、茂德科技17股。
四、兩造爭執要點㈠被告是否未依原告指示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進而應負
民法第544 條規定之受任人損害賠償責任?金額為若干?㈡被告是否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尚
未給付原告,進而應負民法第541 條第1 項規定之受任人返還義務?倘是,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㈢系爭結算行為之性質為何?原告是否受系爭結算行為拘束,
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就先前發生之數宗債務協議結算,與先前之法律關係干涉
如何?自應探求當事人之意思以為斷(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34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委任契約之受任人義務,未依附表一所示時間、內容購買股票,復未將附表二所示股票與股利返還,應分別負民法第544 條及第541 條第1 項規定所定之損害賠償與返還責任云云,惟經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兩造已於系爭結算行為清算雙方股票事宜之權利義務,故原告不得再請求其給付等語。是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結算行為之性質為何?原告是否受系爭結算行為拘束,而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㈡經查,關於兩造於上揭時、地就歷來買賣股票事宜進行系爭
結算行為,被告復於該次結算中給付支票金額共計694,797元予原告乙情,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二第274 頁),並有原告親簽之該日結算明細表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65 頁),則原告既已於斯時同意被告結算之金額與內容,復未表示異議而親簽其名於上開明細表,可認原告應與被告合意以系爭清算行為總結委託買賣股票期間之權利義務,兩造就此成立結算契約,是被告主張原告應受系爭清算行為拘束,不得再請求給付等語,應屬可採。至原告雖稱:雙方所為之系爭結算行為係處於資訊不對等之情形云云,然被告於系爭委任契約存續期間,確有於特定時間與原告進行對帳,有其提出之相關單據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49 頁至第258 頁),故原告是否就前揭長達10餘年之委託買賣股票關係之權義內容均不明瞭,已非無疑,況其亦未對上開結算契約之效力為撤銷或相關之主張,則其徒以此為辨,自非可採。準此,兩造藉系爭清算行為就系爭委任契約存續期間之股票委託買賣事宜,成立權利義務了結之結算契約,該結算契約自有確定兩造委託買賣股票期間之權義效力,原告再行主張被告應負系爭委任契約所生之其他損害賠償或返還義務,自屬無憑。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4 條及第54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受任人之賠償義務與返還責任,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44 條及第54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453,6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自91年7 月間起委由反訴原告代為買賣股票,迄至105 年4 月12 日止結清為止,期間共計166個月,兩造就此成立無因管理法律關係,反訴被告應按月支付管理費用1,500 元,共計249,000 元予反訴原告。又反訴被告於訴訟中之不實主張,已侵害反訴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自應對反訴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共計5,571,20
9 元等語。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反訴。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5,820,209 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兩造已成立系爭委任契約,反訴原告自非未受委任為反訴被告處理事務,反訴原告不得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款項。又反訴被告於訴訟上之攻防並無侵權行為之故意,亦不具有侵權行為之不法性,反訴原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同本訴不爭執事項。
四、兩造爭執要點㈠反訴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76 條第1 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無
因管理費用249,000 元?
1.兩造是否成立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
2.原告得請求之適法無因管理費用為若干?㈡反訴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請求反訴被告賠
償其因名譽權及人格權?
1.反訴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致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反訴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若干?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反訴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76 條第1 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無
因管理費用249,000 元?
1.按所謂無因管理,係指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而言,且不論適法無因管理或不法管理行為,均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即以其管理行為所生事實上之利益,歸屬於該他人之意思,始能對該他人主張成立無因管理(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若受他人之請求,而應允幫助,為他人處理事務,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或動機,因其二人已有合意,成立契約,即非「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自與無因管理之要件不合。本件反訴原告主張其為反訴被告買賣股票,並就上揭股票買賣事項成立無因管理契約,反訴被告自應按月支付無因管理費用云云,惟經反訴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反訴原告就兩造是否成立無因管理契約之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之責。
2.經查,兩造自91年7 月起至105 年3 月28日止,約由反訴被告指定以特定金額買賣特定股票,再交由反訴原告依此代為下單買賣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可認兩造就股票買賣事宜成立系爭委任契約。則反訴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負有受任人之契約義務,自非無因管理所謂之無法律上義務,是反訴原告主張其係本於無因管理為反訴被告處理股票買賣事宜,並依民法第17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給付每月管理費用1,500元云云,自非可採。
㈡反訴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請求反訴被告賠
償其因名譽權及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不法,因權利存在之消極效果即應保障其不可侵害性,故權利受侵害即屬違反法律禁止之規定,應屬不法,而是否構成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之「不法」,應就整體法秩序之價值觀予以評價。另訴訟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訴訟案件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倘故意就與本案爭訟無關之事實,虛構陳述詆譭他人之事實,侵害他人之名譽,固為法之不許,然若當事人就訴訟事件之爭點而為攻擊防禦之陳述,非就與爭點毫無關聯之情事任意指摘,應認未逾訴訟權行使之正當合理範圍。
2.本件反訴原告固稱:反訴被告於本件訴訟中捏造多筆假匯款、假債權,並為相關不實之主張,已侵害其人格權與名譽權云云。則反訴原告自應就反訴被告客觀上已侵害其人格與名譽權,並具有不法性等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之責。經查,反訴被告係於本訴中以反訴原告未依附表一所示時間、內容購買股票,復未將附表二所示股票與股利返還等為由,主張反訴原告違反委任契約之受任人義務,應分別負民法第54
4 條、第541 條第1 項規定所定之損害賠償與返還責任等節,業如前述,而核諸反訴被告於本訴中之歷次主張,雖就主張之交易時間與內容有部分變更與微調,然均未逸脫其主張之本件主要原因事實之範疇,復依其歷次陳述內容,均係就本件反訴原告是否違背受任人義務之重要爭點為攻防辯論,未就與爭點毫無關聯之情事任意指摘,尚屬其訴訟攻防之正當合理範圍,難認反訴被告有何主觀上侵權故意與客觀上不法行為。再審酌兩造自91年7 月起至105 年3 月28日止之10餘年間,陸續有款項進出與交易往來,則核對各該交易之確切金額與內容本非易事,況兩造就相關股票買賣之書證單據,亦有未完整留存之情,是關於兩造匯款之確切時間及內容,本須經由訴訟程序中調取相關事證資料予以確認釐清,此亦與憲法上訴訟權保障人民得循法院救濟途徑,請求法院於特定之原因事實範圍內確認真實之本質無違。準此,應認反訴被告未逾其訴訟權行使之合理範圍,難認其構成侵權行為,反訴原告此情所指,洵屬無據。
㈢從而,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6 條第1 項及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無因管理之管理費用與侵害人格與名譽權之損害賠償,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6 條第1 項及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5,820,209 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亦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法 官 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附表一:被告未依指示購買部分 │├──┬───────┬───────────┬──────┬───────────┤│編號│原告委託購買之│原告匯款予被告之日期、│原告請求被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股利││ │股票名稱、數量│金額 │返還金額:以│:以委託日至契約終止日││ │ │ │契約終止日即│,計算期間內股利(股票││ │ │ │105 年3 月28│股利以契約終止日之收盤││ │ │ │日之收盤價,│價計算) ││ │ ├─────┬─────┤計算委託購買├─────┬─────┤│ │ │日期 │金額 │股票價值 │股票股利 │現金股利 ││ │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元│((新臺幣│(新臺幣/ ││ │ │ │元) │) │/元) │元) │├──┼───────┼─────┼─────┼──────┼─────┼─────┤│1 │台積電3張 │91.07.04 │200,000 │477,000 │167,745 │135,475 │├──┼───────┼─────┼─────┼──────┼─────┼─────┤│2 │台積電1張 │91.09.05 │45,000 │159,000 │55,491 │45,084 │├──┼───────┼─────┼─────┼──────┼─────┼─────┤│3 │中鋼5張 │95.07.27 │131,700 │110,750 │28,130.5 │76,073 │├──┼───────┼─────┼─────┼──────┼─────┼─────┤│4 │華航10張 │97.02.29 │325,800 │114,500 │ │4,000 │├──┼───────┤ │ ├──────┼─────┼─────┤│5 │長榮航6張 │ │ │106,500 │10,650 │6,000 │├──┼───────┼─────┼─────┼──────┼─────┼─────┤│6 │長榮海5張 │97.05.21 │219,900 │61,250 │6,737.5 │14,000 │├──┼───────┤ │ ├──────┼─────┼─────┤│7 │長榮航4張 │ │ │71,000 │7,100 │4,000 │├──┼───────┼─────┼─────┼──────┼─────┼─────┤│8 │長榮航10張 │97.09.08 │152,200 │177,500 │17,750 │10,000 │├──┼───────┼─────┼─────┼──────┼─────┼─────┤│9 │中鋼5張 │97.10.14 │139,450 │110,750 │20,200.8 │40,717 │├──┼───────┼─────┼─────┼──────┼─────┼─────┤│10 │中鋼5張 │97.11.24 │107,200 │110,750 │20,200.8 │40,717 │├──┼───────┼─────┼─────┼──────┼─────┼─────┤│11 │國巨10張 │99.09.01 │125,180 │535,000 │ │42,000 │├──┼───────┼─────┼─────┼──────┼─────┼─────┤│12 │華航10張 │100.08.12 │160,300 │114,500 │ │ │├──┼───────┼─────┼─────┼──────┼─────┼─────┤│13 │中鴻10張 │100.08.22 │135,450 │64,300 │ │ │├──┼───────┼─────┼─────┼──────┼─────┼─────┤│14 │中鴻2張 │100.08.25 │22,350 │12,860 │ │ │├──┼───────┼─────┼─────┼──────┼─────┼─────┤│15 │長榮海10張 │100.09.02 │325,964 │122,500 │1,225 │1,000 │├──┼───────┤ │ ├──────┼─────┼─────┤│16 │陽明10張 │ │ │86,800 │8,680 │12,500 │├──┼───────┼─────┼─────┼──────┼─────┼─────┤│17 │中鋼5張 │100.09.15 │244,348 │110,750 │5,028.05 │15,248 │├──┼───────┼─────┼─────┼──────┼─────┼─────┤│18 │中鋼10張 │100.11.09 │賣東台股票│221,500 │10,056.1 │30,498 │├──┼───────┼─────┼─────┼──────┼─────┼─────┤│19 │新光鋼10張 │100.11.09 │213,304 │144,000 │ │35,000 │├──┼───────┼─────┼─────┼──────┼─────┼─────┤│20 │長榮航10張 │100.11.21 │192,995 │177,500 │ │ │├──┼───────┼─────┼─────┼──────┼─────┼─────┤│21 │中鋼5張 │101.02.24 │賣威勝6張 │110,750 │5,028.05 │15,248 │├──┼───────┼─────┼─────┼──────┼─────┼─────┤│22 │陽明5張 │101.06.13 │60,530 │43,400 │ │ │├──┼───────┼─────┼─────┼──────┼─────┼─────┤│23 │長榮海10張 │102.09.05 │170,500 │122,500 │1,225 │1,000 │├──┼───────┼─────┼─────┼──────┼─────┼─────┤│24 │聯電30張 │103.03.06 │賣中石化換│393,000 │ │31,500 ││ │ │ │聯電 │ │ │ │├──┼───────┼─────┼─────┼──────┼─────┼─────┤│25 │長榮航20張 │103.07.29 │297,430 │355,000 │ │ │├──┴───────┴─────┼─────┼──────┼─────┼─────┤│合計 │3,269,601 │4,113,360 │365,247.8 │560,060 │├────────────────┼─────┴──────┴─────┴─────┤│被告應給付金額合計 │4,113,360+365,247.8+560,060 =5,038,668 (元以下││ │四捨五入) │└────────────────┴────────────────────────┘┌────────────────────────────────────────────┐│附表二:被告依委託購買部分 │├──┬───────┬───────────┬──────┬──────────────┤│編號│原告委託購買之│原告匯款予被告之日期、│原告請求被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股利 ││ │股票名稱、數量│金額 │返還之股票名│ ││ │ │ │稱及張數 │ ││ │ ├─────┬─────┤ ├───────┬──────┤│ │ │日期 │金額 │ │股票股利(名稱│現金股利 ││ │ │(民國) │(新臺幣/ │ │及股數) │(新臺幣/元 ││ │ │ │元) │ │(新臺幣/ 元)│) ││ │ │ │ │ │ │ ││ │ │ │ │ │ │ │├──┼───────┼─────┼─────┼──────┼───────┼──────┤│1 │台積電2張 │91.07.19 │125,000 │台積電2張 │台積電703股 │125,449 │├──┼───────┼─────┼─────┼──────┼───────┼──────┤│2 │台積電1張 │91.09.19 │46,000 │台積電1張 │台積電349股 │62,621 │├──┼───────┼─────┼─────┼──────┼───────┼──────┤│3 │台積電1張 │91.10.02 │40,700 │台積電1張 │台積電349股 │62,621 │├──┼───────┼─────┼─────┼──────┼───────┼──────┤│4 │台積電3張 │93.07.19 │128,700 │台積電3張 │台積電292股 │150,982 │├──┼───────┼─────┼─────┼──────┼───────┼──────┤│5 │國巨12張 │93.08.13 │157,500 │國巨12張 │ │123,120 │├──┼───────┼─────┼─────┼──────┼───────┼──────┤│6 │中鋼5張 │93.08.26 │157,200 │中鋼5張 │中鋼1814股 │132,702 │├──┼───────┼─────┼─────┼──────┼───────┼──────┤│7 │華邦4張 │94.01.11 │50,000 │華邦4張 │ │4,000 │├──┼───────┼─────┼─────┼──────┼───────┼──────┤│8 │中鋼5張 │94.07.27 │142,400 │中鋼5張 │中鋼1814股 │132,702 │├──┼───────┼─────┼─────┼──────┼───────┼──────┤│9 │中鋼5張 │94.10.11 │142,200 │中鋼5張 │中鋼1491股 │106,891 │├──┼───────┼─────┼─────┼──────┼───────┼──────┤│10 │威盛14張 │97.01.23 │233,400 │威盛14張 │ │ │├──┼───────┼─────┼─────┼──────┼───────┼──────┤│11 │茂德10張 │97.03.11 │78,700 │茂德10張 │ │ │├──┼───────┼─────┼─────┼──────┼───────┼──────┤│12 │華航4張 │97.04.28 │66,100 │華航4張 │ │1,600 │├──┼───────┼─────┼─────┼──────┼───────┼──────┤│13 │長榮航6張 │97.06.10 │96,700 │長榮航6張 │長榮航1080股 │9,000 │├──┼───────┼─────┼─────┼──────┼───────┼──────┤│14 │長榮航4張 │97.06.17 │60,500 │長榮航4張 │長榮航720股 │6,000 │├──┼───────┼─────┼─────┼──────┼───────┼──────┤│15 │長榮海10張 │97.06.30 │235,400 │長榮海10張 │長榮海1100股 │11,000 │├──┼───────┼─────┼─────┼──────┼───────┼──────┤│16 │茂德10張 │97.07.11 │58,100 │茂德10張 │ │ │├──┼───────┼─────┼─────┼──────┼───────┼──────┤│17 │中鋼構10張 │99.02.08 │208,800 │中鋼構10張 │ │86,600 │├──┼───────┼─────┼─────┼──────┼───────┼──────┤│18 │中鴻10張 │99.03.25 │150,300 │中鴻10張 │中鴻400股 │6,000 │├──┼───────┼─────┼─────┼──────┼───────┼──────┤│19 │華航10張 │100.12.09 │125,680 │華航10張 │ │4,600 │├──┴───────┴─────┼─────┼──────┼───────┼──────┤│合計 │2,303,380 │台積電7張 │台積電1,693股 │1,025,888 ││ │ │國巨12張 │中鋼5,119股 │ ││ │ │中鋼15張 │長榮航1,800股 │ ││ │ │中鋼構10張 │長榮海1,100股 │ ││ │ │華邦4張 │中鴻400股 │ ││ │ │威盛14張 │ │ ││ │ │茂德20張 │ │ ││ │ │華航14張 │ │ ││ │ │長榮航10張 │ │ ││ │ │長榮10張 │ │ ││ │ │中鴻10張 │ │ │├────────────────┼─────┴──────┴───────┴──────┤│被告應給付之股票、股票股利、現金│一、股票:台積電7張、國巨12張、中鋼15張、中鋼構10張、 ││股利 │ 華邦4張、威盛14張、茂德20張、華航14張、長榮 ││ │ 航10張、長榮10張、中鴻10張 ││ │二、股票股利:台積電1,693股、中鋼5,119股、長榮航1,800 ││ │ 股、長榮海1,100股、中鴻400股 ││ │三、現金股利:1,025,888元 │└────────────────┴───────────────────────────┘┌─────────────────────────────────┐│附表三:附表二中被告應給付之股票、股票股利部分,以契約終止日即105 ││ 年3 月28日之收盤價,計算股價 │├──┬────────┬───────────┬─────────┤│編號│股票 │105.03.28收盤股價 │換算金額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1 │台積電7張 │159 │1,113,000 │├──┼────────┼───────────┼─────────┤│2 │國巨12張 │53.5 │642,000 │├──┼────────┼───────────┼─────────┤│3 │中鋼15張 │22.15 │332,250 │├──┼────────┼───────────┼─────────┤│4 │中鋼構10張 │22.4 │224,000 │├──┼────────┼───────────┼─────────┤│5 │華邦4張 │9.1 │36,400 │├──┼────────┼───────────┼─────────┤│6 │威盛14張 │9.85 │137,900 │├──┼────────┼───────────┼─────────┤│7 │茂德20張 │已下市 │0 │├──┼────────┼───────────┼─────────┤│8 │華航14張 │11.45 │160,300 │├──┼────────┼───────────┼─────────┤│9 │長榮航10張 │17.75 │177,500 │├──┼────────┼───────────┼─────────┤│10 │長榮10張 │12.25 │122,500 │├──┼────────┼───────────┼─────────┤│11 │中鴻10張 │6.43 │64,300 │├──┼────────┼───────────┼─────────┤│12 │台積電1,693股 │159 │269,187 │├──┼────────┼───────────┼─────────┤│13 │中鋼5,119股 │22.15 │113,385 │├──┼────────┼───────────┼─────────┤│14 │長榮航1,800股 │17.75 │31,950 │├──┼────────┼───────────┼─────────┤│15 │長榮1,100 股 │12.25 │13,475 │├──┼────────┼───────────┼─────────┤│16 │中鴻400股 │6.43 │2,572 │├──┴────────┴───────────┼─────────┤│合計 │3,44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