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清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國修上訴人與曾國修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