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瑞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
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8,000 ,應繳裁判費107,974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