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田榮鑑上列上訴人與田明華間因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1,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