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靜慧上列上訴人與蔡明國、蔡旻衛、蔡威和、蔡閔霖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66號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0,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楊佩蓉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