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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76號原 告 康庭娃娃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樹根訴訟代理人 李正輝被 告 蔣添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財物收支憑證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吳樹根,有高雄市鳳山區公所105年8 月12日高市鳳區民字第10532120800 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41 頁),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為康庭娃娃國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伊第17屆之主任委員,任期為民國102 年8 月23日至103 年8 月22日,而伊乃每2 個月會製作1 本財務報表,第1 頁為康庭娃娃國大樓經費申請管制表,其餘為申請/ 核銷單、匯款憑證、發票、收據請款單、收據等。又管理委員會於改組時,應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等移交新管理委員,且伊第15、16屆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財務報表(下稱系爭財務報表)並非被告所有,被告於卸任後自應將之移交,然被告屢經第18屆管理委員會催告將系爭財務報表移交予新任管理委員會成員,以辦理移交,被告卻悍然拒絕或相應不理,伊應得請求其交付之,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財務報表交付予原告。

三、被告則以:系爭財務報表係管理公司派至系爭大樓之總幹事交予系爭大樓查帳連署發起人即訴外人簡文發,伊乃配合簡文發而持系爭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事務所製作查核報告,於會計師查核完畢後,系爭財務報表業已歸還簡文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為原告第17屆主任委員,任期為102 年8 月23日至103年8 月22日。

㈡被告曾持原告財務報表委請華漢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原告

100 年9 月份至102 年4 月份管理委員會各項收入及支出。

五、得心證之理由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

7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現占有系爭財務報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及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應將系爭財務報表交付原告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系爭財物報表現非伊所占有等語,則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占有其請求交付之系爭財務報表此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㈠原告固主張被告前乃得提出系爭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

並於對訴外人李宗霖提出侵占等告訴時,將系爭財務報表提供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足見系爭財務報表乃為被告所占有中云云。惟被告雖曾持原告財務報表以原告名義委請華漢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原告

100 年9 月份至102 年4 月份管理委員會各項收入及支出,且持系爭財務報表之部分資料向高雄地檢署對李宗霖提出告訴,嗣並以其支出前述會計師查核費用向原告請款,有會計師核閱報告(見本院卷㈠第71至81頁)、申請書(見本院卷㈠第91頁)、漢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請款明細/ 含代墊費用、收據(見本院卷㈠第92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1326號處分書(見本院卷㈠第82頁)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16325號卷宗核閱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然證人即系爭大樓發起查帳連署之簡文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系爭大樓含伊共58戶住戶連署要求查核原告第15、16屆帳冊,於被告剛擔任主任委員時,乃與被告向周姓總幹事(下稱總幹事)要求交付帳冊,總幹事即將系爭財務報表搬予伊、被告、謝良聲、黃昭銘等4 人,伊等4 人即將系爭財務報表搬至會議室查帳,有問題者即交由會計師作帳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26 至131 頁);證人即總幹事周湘金則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系爭財務報表乃係於被告接任第17屆主任委員時,被告稱要搬走查帳,嗣即由被告、簡文發等人搬走,惟其不記得係何人搬走,其最後看到系爭財務報表為被告、簡文發等人於會議室查帳之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7 頁),則證人簡文發、周湘金就周湘金當時是否一經要求即同意被告等人搬走系爭財務報表、在場人之證述雖有出入,惟其等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證人簡文發、周湘金均為當日在場之人,而系爭財務報表取走之情節乃為其等親身經歷,其等此部分所述應可採信,而足認應係被告、簡文發等人出面要求交付系爭財務報表,並將之搬至會議室查核,並非被告獨自要求並取走系爭財務報表。又參諸證人簡文發亦證稱乃係伊拜託被告陪同持系爭財務報表至會計師處查核,因伊沒有錢,才拜託被告先給付查帳費用,嗣系爭財務報表均由伊保護,期間被告曾係向伊借用而提供予高雄地檢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29 至131 頁),而衡情證人簡文發亦為向證人周湘金要求並搬走系爭財務報表者之一,且乃為查帳發起人,由其保管查帳標的即系爭財務報表,尚非無可能,再參以被告斯時既為原告之主任委員,而為原告之代表人,證人簡文發要求其陪同、出面提出系爭財務報告委由會計師查帳,並據以提出刑事告訴,且配合提供系爭財務報表,尚無違背常情,是其所述應非全然不可採信,此即難以被告曾持系爭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帳,並持之提出告訴即認系爭財務報表現為其所占有,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㈡原告復主張被告於遭告訴侵占系爭財務報表之刑事案件偵查

中乃自承會計憑證係總幹事交付予其,其係為保全證據、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等語,足證系爭財務報表遭被告占有中云云,惟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98 、14499 號不起訴處分書固記載被告於該案辯稱:會計憑證是總幹事交給我的,我有對前任主任委員李宗霖提出告訴,必須使用到這批資料,我會這麼做都是為了保全證據,給會計師過目等語,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18 至

120 頁),然被告於偵查中乃係陳明系爭財務報表現在非其占有,是總幹事交給我的,因系爭財務報表現係在連署發起人處,因此不在其處等語,此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則被告當時多次強調系爭財務報表非其占有中,並明確表示乃由連署發起人保管中,是依其前後文意,被告辯稱其當時所指總幹事交給我的等語,係指總幹事交給我們之意,否則即不會提到連署發起人等語,應屬可採,是自難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節錄之被告於該刑事案件所辯即認系爭財務報表現為被告占有中,原告上開主張仍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均難認系爭財務報表迄今仍為

被告所占有,此外,原告就其主張系爭財務報表乃為被告所占有乙節又無其他舉證以實其說,則依諸上開說明,原告既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六、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付系爭財務報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附表:

┌──┬─────────────────────┬────┐│編號│名稱 │數量 │├──┼─────────────────────┼────┤│1 │康庭娃娃國大樓100 年7 、8 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2 │康庭娃娃國大樓100 年9 、10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3 │康庭娃娃國大樓100 年11、12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4 │康庭娃娃國大樓101 年1 、2 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5 │康庭娃娃國大樓101 年3 、4 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6 │康庭娃娃國大樓101 年5 、6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7 │康庭娃娃國大樓101 年7 、8 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8 │康庭娃娃國大樓101 年9 、10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9 │康庭娃娃國大樓101 年11、12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10 │康庭娃娃國大樓102 年1 、2 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11 │康庭娃娃國大樓102 年3 、4 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12 │康庭娃娃國大樓102 年5 、6 月份財務報表 │壹本 │└──┴─────────────────────┴────┘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