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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宗賢送達代收人 駱怡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神百貨)等間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第1 、2 款分別請求被上訴人漢神百貨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60,200 元、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信中心)應給付上訴人3,878,831 元,於第2 項第3 款聲明被上訴人聯信中心依前款聲明給付後,被上訴人漢神百貨於給付數額內免給付責任。是被上訴人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960,200 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