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原 告 詹金信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林瑞華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尚應補繳295,4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應補繳295,44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