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原 告 林素珍(即原告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詹勳安(即原告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詹勳利(即原告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詹佩如(即原告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林瑞華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