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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原 告 林素珍(即原告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詹勳安(即原告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詹勳利(即原告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詹佩如(即原告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林瑞華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