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素珍(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詹勳安(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詹勳利(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詹佩如(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華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佰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