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嘉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生鋒間因請求退夥結算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宣撫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