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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古陳秀菊上列上訴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828 號代位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4,1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楊佩蓉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