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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5號上 訴 人 胡美晏被 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48,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