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修齊殿法定代理人 謝金印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947號確認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174,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