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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新茂等50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661 元,應繳裁判費為120,0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