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林育生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被 告 台灣住友培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藤茂樹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鄭妮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因就原告之職傷傷勢治療期間,有無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第3 款適用問題,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