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訴訟代理人 陳永清
林俊賢被 告 御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原被 告 林勝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御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筌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5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被告陳原為清算人,迄今尚未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有御筌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05年1月2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在卷可證(參本院卷第13至14、20頁),並據陳原自承在案(參同卷第35頁反面),揆諸上開說明,御筌公司之法人格在清算事務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並應以清算人陳原為御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林勝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7月7日邀同被告陳原、林勝暘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成立借貸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7日起至105年7月7日止,期間可分筆循環動用,每筆借款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借款利息依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週年利率1.625%定,並於上開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105年1月6日,嗣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林勝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至被告御筌公司及陳原則以:被告確實有欠原告所其所述之債務,亦有還錢之意,但目前無能力還錢,公司財務也還由會計師在處理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1份、短(擔)放放款明細登錄卡2紙、利率匯率/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1紙為證(參本院卷第5至10頁),並據被告御筌公司暨陳原自承在案,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暨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美儀附表:
┌─┬───┬────────┬────┬───────┬────┐│編│本 金│利息起算期間 │利息之 │違約金起算期間│違約金 ││號│ │ │週年利率│ │週年利率│├─┼───┼────────┼────┼───────┼────┤│1 │200萬 │105年1月7日起至 │2.88% │105年2月8日起 │0.288% ││ │元 │105年2月18日止 │ │105年2月18日止│ ││ │ ├────────┼────┼───────┼────┤│ │ │105年2月19日起至│3.88% │105年2月19日起│0.388% ││ │ │清償日止 │ │104年8月7日止 │ ││ │ │ │ ├───────┼────┤│ │ │ │ │104年8月8日起 │0.776% ││ │ │ │ │清償日止 │ │├─┼───┼────────┼────┼───────┼────┤│2 │800萬 │105年1月7日起至 │2.88% │105年2月8日起 │0.288% ││ │元 │105年2月18日止 │ │105年2月18日止│ ││ │ ├────────┼────┼───────┼────┤│ │ │105年2月19日起至│3.88% │105年2月19日起│0.388% ││ │ │清償日止 │ │104年8月7日止 │ ││ │ │ │ ├───────┼────┤│ │ │ │ │104年8月8日起 │0.776% ││ │ │ │ │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