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 告 吳進億訴訟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余明賢律師許譽鐘律師複 代理人 閻正剛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複 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被 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張容綺律師吳冠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