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王來興即 被 告 薛荺臻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 3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09,311 元,此裁定已於同年 4 月 7 日、4 月 11 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