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
洪清棋洪柔至被 告 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澤被 告 黃柏霖被 告 黃柏諺上開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王叡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所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