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其穎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