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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 告 王文釵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被 告 薛枝碧

張簡麗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張芳綾律師李汶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所明定。

二、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23 號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裁定命在上開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業因原告撤回訴訟,並經被告同意而終結,有本院案件索引卡1 紙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5 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裁判日期: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