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6號上 訴 人 九威資產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郭惠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酌給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共同給付新台幣(下同)9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