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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九威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惠菁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高光烈

高光熙高宛珍李柏璋李純瑩蕭雲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裁判案由:酌給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