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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 告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馬惠美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