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上 訴 人 陶妮追加原告 黃清風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王寶貴被上訴人 蔡易璋訴訟代理人 蔡禎元被上訴人 謝維珍即謝百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