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陳建樺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被上訴人 呂英綾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整,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