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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事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56號異 議 人 薛木旺相 對 人 許新旭

蘇明鄉蘇彭蔡中華李利春黃遠達江進男蘇崑布蘇珠黃惠明蘇黃素英黃浴榮黃浴杰黃浴聖黃浴祈黃妙瑛蔡維榮黃隸源李敏黃永杰黃君賢黃兆銘黃雅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本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受賠償者」欄中關於「蘇彭」之記載,應更正為「薛木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