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67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莊玉燕上列抗告人因與林佩瑩即林佩螢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蔣志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