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63號抗 告 人 李澤儒相 對 人 陳欣宜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欣宜間因106年度事聲字第63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