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08號聲 請 人 林蘇金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秀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台端所附之收據費別為「執行費」,如確係繳納本件聲請費用,請具狀聲請退還溢繳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