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61號債 權 人 莊豊裕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耿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
1 項、第380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款明文可參。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鳳簡移調字第104 號調解成立,而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梁耿榮發支付命令,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