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07號債 權 人 唐江秀珍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翌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業據兩造於民國89年7月26日在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嗣經本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該會89年民調字第114號調解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施振源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