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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47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王秋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高煌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