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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04號聲 請 人 耐渤房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姵榕相 對 人 黃秀娥相 對 人 溫宏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97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50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為本院106年度審勞訴字第188號事件受理在案。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蓉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