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聲明異議人 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諒會計師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明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異議人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8日具狀對本院106年5月3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聲明異議,惟該聲明異議狀所列之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顏連豐,而非破產管理人吳怡諒會計師,是上開異議顯不合法,合先敘明。如聲明異議人仍欲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請補正載明正確法定代理人吳怡諒會計師之聲明異議狀到院供辦。
二、聲明異議之異議理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