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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敏斷關 係 人 大世界百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敏斷為大世界百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世界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大世界百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世界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聲報本院,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伊為大世界公司清算人,大世界公司已清算完結,大世界公司股東臨時會106 年1 月11日決議由伊擔任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大世界公司收支、損益表、財產目錄、106 年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監察人報告書、106 年股東臨時會簽到簿等為憑。又大世界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大世界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