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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黃健雲相 對 人 捷鼎興業工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周暘斌於民國98年5月死亡,且無法聯絡股東,又相對人公司早無營業之事實,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等語。故依首開規定,應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公司乃設於高雄市左營區,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佐,應屬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