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葉唐淑萍(即葉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唐淑萍為葉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葉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聲報本院,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106 年6 月29日臨時股東會決議由其擔任簿冊保存,並提出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為憑;又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准予備查,經本院職權調取106 年度司司字第114 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