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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葉唐淑萍(即葉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唐淑萍為葉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葉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聲報本院,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106 年6 月29日臨時股東會決議由其擔任簿冊保存,並提出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為憑;又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准予備查,經本院職權調取106 年度司司字第114 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