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葉唐淑萍
即葉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葉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