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 告 魏焜堂
林庚水陳步青黃添順王燦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被 告 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被 告 林德儒
慶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錕邦被 告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