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 告 孫啟來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法扶)被 告 宜慶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明哲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O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6年4月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貨櫃司機職務,工作時間視每日載運趟次及地點而定,約自上午6時40分起至晚上7時,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5萬元。
原告任職期間,被告就原告超出法定工時部分均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且原告於94年7月適用勞退新制,被告並未依法足額提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嗣原告於106年1月3日辦理退休離職,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勞工退休金差額68,412元及延長工時工資553,309元(依原告每月薪資換算時薪,再依加班時數計算之),共計621,721元。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1、2款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21,7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申請退休時,兩造即已就原告之勞退金達成協議,有退休申請書(下稱系爭退休申請書)可佐。因被告於勞退新制部分未於每月調整應提撥之正確金額,可能有少提撥,故依系爭退休申請書第4行記載「勞退新制約於94年7月實施,舊年資約8年3個月」,即係敘述原告退休金之請領有涵蓋勞退新制部分,否則被告已於系爭退休申請書計算出其於105年12月申請退休時之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6,922元,何必以5萬元為計算退休金之基礎?又原告於105年12月申請退休時,被告本已開立85萬元之支票予原告簽收,但因原告表示希望再多給退休金,被告才在106年1月初回覆會再多給25,000元,故系爭退休申請書上記載「若以匯款方式則支付87,500元整作為退休金」。是被告給付原告875,000元退休金,已超過以前揭平均工資計算之舊制退休金,共多給付77,326元,依系爭退休申請書所載,原告並放棄此部分之民事請求權,則原告復行請求勞退金差額,顯屬無據。
是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68,412元,被告亦得主張抵銷。
又被告係經營道路運輸業務,依據客戶需求出車以完成貨物運送作業,故被告所屬駕駛之工作時間與一般有固定工作地點、固定時間之勞工工作方式本有所不同,會因行駛路線、交通壅塞或貨物裝卸等因素而影響工作時間,被告為顧及駕駛權益,已於薪資中之超時獎金包含延長工時工資,此乃經兩造協議並顧及兩造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所定,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亦未侵害原告之利益,被告並無積欠原告延長工時工資。故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自86年4月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貨櫃司機職務,工作時間視每日載運趟次及地點而定。
(二)原告自94年7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舊制年資以8年3個月計算。
(三)如原告仍得依勞退新制請求被告提繳勞退金,對於如附表所列各欄位之金額不爭執。
(四)原告於任職期間之薪資單上均有「工作及超時獎金」欄位之記載。工作及超時獎金之計算方式係依出車之地點,按月以趟次加計所領取為空櫃(50元)或重櫃(70元)之方式計算。
(五)原告於105年12月31日申請退休,有簽立系爭退休申請書。被告並已依系爭退休申請書給付退休金875,000元予原告。
四、本件之爭點:
(一)被告已給付原告之退休金數額,是否兼含依勞退舊制計算之退休金及依勞退新制計算提繳不足之退休金?原告得否再請求被告給付勞退金差額?
(二)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之薪資是否已包含延長工時工資?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已給付原告之退休金數額,是否兼含依勞退舊制計算之退休金及依勞退新制計算提繳不足之退休金?原告得否再請求被告給付勞退金差額?
1.按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退條例第1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就勞退舊制部分,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勞退金之給與標準為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另就勞退新制部分,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退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應為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故依勞退新制,雇主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之義務,屬強制規定,不容勞資合意免除雇主之提繳義務責任。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意思表示有明示及默示之分,前者係以言詞、文字或其他習用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之謂;後者乃以其他方法間接的使人推知其意思。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資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民事判決參照)。
2.被告雖辯稱:兩造簽立之系爭退休申請書,已就勞退新制勞退金為協議,被告所給付之退休金,已超過以原告退休時平均工資計算之舊制退休金,共多給付77,326元,原告並已放棄此部分之民事請求權,故原告仍為請求,被告即得主張抵銷云云。原告則主張:依系爭退休申請書整體觀之,並無新制勞退金差額之記載,且所稱「放棄民事上請求權」內容及範圍為何,被告應舉證說明,故兩造僅就舊制勞退金部分為協議,不及於新制勞退金部分。且提繳勞退金為被告公法上義務,縱認原告有民事請求權而得放棄其請求,亦應在其退休日之後,原告申請退休日期與簽署系爭退休申請書日期為同一日,該時退休尚未成立,無法處分其請求權,自不生拋棄民事上請求之效力等語(本院卷二第41頁反面)。查依前揭說明,雇主依勞退條例第6條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之義務,屬強制規定,本不容勞資以任何方式合意免除雇主之提繳義務責任,故被告依勞退新制應提繳之金額,自不能以不利於勞工之方式為協議。而勞工依勞基法申請退休之權利,屬形成權,不必得雇主之同意(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故勞工自請退休為單方之意思表示,於其自請退休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勞工並取得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本件兩造就原告自86年4月3日起受僱於被告,自94年7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舊制年資以8年3個月計算,原告於105年12月31日申請退休,有簽立系爭退休申請書乙節並不爭執(本院卷三第13頁),並有系爭退休申請書可佐(本院卷一第81頁),故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依勞基法第55條第1第1項規定計算,為17個基數。參照系爭退休申請書所載:「...任職時間:86年4月3日至105年12月31日(勞退新制約於94年7月實施,舊年資約8年3個月);申請事由:...宜慶交通有限公司也願支付新台幣85萬元整的退休金(1基數以5萬元整計算)...最後6個月薪資如下:...平均:46922、退休金共17基數」等語,係於記載原告之任職期間後,緊接記載「(勞退新制約於94年7月實施,舊年資約8年3個月)」,則依其敘述之方式,送有提及新制實施期間,亦係為計算舊制年資期間。而依系爭退休申請書之內容整體觀之,兩造就退休金之計算,僅提及平均工資、基數、1基數之計算方式,顯係依勞基法之規定計算原告之舊制年資得領取之勞退金金額,並未提及關於勞退新制退休金部分之協議狀況。故被告辯稱兩造已於系爭退休申請書協議關於被告就勞退新制提繳不足之金額部分云云,已屬無據。
3.又依原告主張:其應領薪資為各月薪資單第一欄之底薪、安全獎金、全勤獎金、工作及超時獎金、伙食津貼、什資及付中餐費等各項目之加總等語(本院卷一第4頁),則由原告所提出其申請退休前6個月即105年7月至同年12月間之薪資單計算,其各該月之薪資分別為48,000元、51,270元、42,080元、45,870元、47,020元(原告誤計為48,020元)、45,000元(本院卷一第43頁正反面),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計算其平均工資結果,應未達5萬元。酌以雇主與勞工於協商地位上本不平等,勞基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而設,有關退休金之規定,均屬最低給付條件,故倘雇主以優於勞動法令標準所為之給付,自非法之所禁。是兩造於系爭退休申請書協議1基數以5萬元計算,係對原告有利,而對於被告而言,與其計算之平均工資數額亦非差距甚大,故兩造既就勞退舊制之退休金以「1基數以5萬元整計算」達成協議,兩造自均應受其拘束。故依此計算,原告就其舊制年資部分之退休金原應為85萬元(5萬元×17個基數=85萬元)。
至被告又多給原告25,000元(875,000元-850,000=25,000元)之退休金部分,參以原告之101年1月份至105年12月份薪資單(本院卷一第34至43頁反面),其每月薪資不盡相同,但其上「勞退薪資」欄、「提撥金額」欄之記載,均各記載為50,600元、3,036元,然再對照原告於106年1月6日調閱之其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本院卷一第55頁),可見被告自105年7月之後僅按月為原告提繳2,892元,甚至自105年10月之後即未再依法提繳,則此與薪資單不符之情形,原告於申請退休時未必知悉。而新制勞退金與舊制勞退金之提繳、計算方式均有不同,系爭退休申請書上既未明載就有關於被告依勞退新制未足額提繳之金額部分一併為協商,亦未指明所拋棄之「民事請求權」內容及範圍為何,自不能逕以原告簽立之系爭退休申請書,即認其已放棄請求被告足額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之權利,或被告已因此免除其足額提繳之義務。且縱依被告所述,其係因原告要求多給退休金,經考慮後同意以匯款方式多給25,000元,此亦為補足新制勞退金不足之部分等語,但勞工希望雇主能多給退休金,乃屬人之常情,於兩造未就此部分為明確協議之情形下,尚難以被告應允多給退休金,即認係為補足被告就勞退新制提繳勞退金不足之部分。
4.從而,依系爭退休申請書整體觀之,並無法得見兩造有就勞退新制提繳勞退金不足之部分為協議,則被告縱有多給付退休金,有可能係基於體恤勞工或其他原因而為,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兩造就系爭退休申請書有針對被告就勞退新制退休金提繳不足部分為協議,自難遽為兩造有就此部分為協議之認定,更遑論系爭退休申請書記載「放棄民事請求權」,係指原告放棄對被告請求補足勞退新制退休金提繳不足部分之權利。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退金差額,自屬有據,被告就其多給付之退休金金額部分為抵銷之抗辯,尚屬無據。又被告對於如原告仍得依勞退新制請求被告提繳勞退金,就附表所列各欄位之金額及原告得請求之總金額並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90頁、卷三第13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退金差額68,412元,應予准許。
(二)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之薪資是否已包含延長工時工資?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1.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亦即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係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易言之,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是以,如勞動條件未違反基本工資之規定,勞工自不得再行請求。次按為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之煩雜,並顧及上揭公車、客運業司機所憑以計算加班費之平日工資,難以計算其確定數額,倘公車、客運業與其所屬駕駛員另行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其金額不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即與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立法意旨無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1660號判決可資參照)。
2.原告固稱:依其薪資單記載,以其101年1月份薪資單為例(本院卷一第34頁),該月不包括「工作及超時獎金」之工資為20,700元,換算每小時工資為86.25元,而以該月「工作及超時獎金」30,480元,換算需工作236小時才能達到該金額,該加班時數顯屬不可能。而該「工作及超時獎金」係以每天工作運送趟次費用加計領櫃、交櫃、空櫃、重櫃之費用為計算,故「工作及超時獎金」並非加班費等語(本院卷二第42頁正反面),且提出其行車記錄紙所載行車時間為據以請求加班費之依據(本院卷二第310-1頁)。依該行車記錄紙上所記錄之行車時間,與原告自行填寫之行車日報表所載上、下班時間固有不符,惟兩造就原告於任職期間之薪資單上均有「工作及超時獎金」欄位之記載,其工作及超時獎金之計算方式係依出車之地點,按月以趟次加計所領取為空櫃(50元)或重櫃(70元)之方式計算乙節均不爭執(本院卷三第13頁),衡以原告以駕駛為業,工作時間本無法固定,且依其日報表所載,行駛之趟次、載運之空櫃、重櫃等越多,能取得之工作及超時獎金越多,是為多取得獎金,自無法免除需花更多時間載運。故以趟次加計所領取櫃位為計算薪資之標準,應已內含「超過」法定工時階段所完成之工作工資在內。是被告辯稱其「工作及超時獎金」之發給,已涵蓋超過法定工時應給付之加班費等語,尚非無據。況原告自86年4月3日起即受僱於被告並受領薪資,迄至其申請退休時近20年,應知悉其工作性質,顯與一般勞工每日定時之工作時間不同,且薪資單上既已明載「工作及超時獎金」項目之金額,即係已計算原告延長工時之工資,原告每月領取薪資單,就此自無由諉為不知。因此,原告能否再請求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自應以其約定工資是否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作時間以基本工資為標準加給之工資總額為斷。而原告對於被告每月所給付之薪資,已高於基本工資加計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總合並不爭執(本院卷三第4頁反面),故以趟次加計領取櫃位之方式計算加班費,係考量原告之工作性質,有其必要性,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亦無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84條之1關於保護勞工權益之情形。
3.次按依(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之計算基準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為符公平誠信原則,不應將延長工時加給列入(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所稱之工資,否則無異重複計算(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參照)。而假日加班與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增加工作時間,兩者性質相同,故假日工作應加倍發給之工資,仍應以平日工資額為加倍給付標準。至所謂「平日工資」,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與計算退休金基數標準之「平均工資」,係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尚有不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參照)。原告雖主張薪資單上「工作及超時獎金」並非加班費云云,但依兩造就「工作及超時獎金」之計算方式,勢必包含超過法定工時時數以外之載運趟次及領取之櫃位,是倘原告欲將超出法定工時之工作時數均據以請求加班費,自不應以原告之每月薪資總額為計算基準,而需另計算其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故原告以其每月之薪資總額計算每小時薪資後,據以為計算超時加班費之基準,顯為重複計算而難以憑採。是原告之每月薪資單上既已載明薪資包含「工作及超時獎金」之金額,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兩造自應受其拘束,原告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故原告請求延長工時工資即超時加班費部分,要無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勞退金差額68,4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06年5月11日送達,見本院卷一第73頁送達證書)翌日即106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其請求延長工時工資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此聲請僅係促請法院職權發動。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附表:勞退金差額┌──┬─────┬─────┬─────┬────┬────────┬────┐│編號│時間 │薪資 │勞退提繳 │應提繳 │已提繳金額 │差額 ││ │ │ │級距 │金額 │ │ │├──┼─────┼─────┼─────┼────┼────────┼────┤│ 1 │94年7月 │72,333元 │72,800元 │4,368元 │3,636元 │732元 │├──┼─────┼─────┼─────┼────┼────────┼────┤│ 2 │94年8月 │95,281元 │96,600元 │5,796元 │4,338元 │1,458元 │├──┼─────┼─────┼─────┼────┼────────┼────┤│ 3 │94年9月 │109,285元 │110,100元 │6,606元 │4,338元 │2,268元 │├──┼─────┼─────┼─────┼────┼────────┼────┤│ 4 │94年10月 │77,973元 │80,200元 │4,812元 │4,338元 │474元 │├──┼─────┼─────┼─────┼────┼────────┼────┤│ 5 │94年12月 │84,202元 │87,600元 │5,256元 │4,338元 │918元 │├──┼─────┼─────┼─────┼────┼────────┼────┤│ 6 │95年1月 │77,932元 │80,200元 │4,812元 │3,618元 │1,194元 │├──┼─────┼─────┼─────┼────┼────────┼────┤│ 7 │95年2月 │70,639元 │72,800元 │4,368元 │3,618元 │750元 │├──┼─────┼─────┼─────┼────┼────────┼────┤│ 8 │95年3月 │76,382元 │76,500元 │4,590元 │3,618元 │972元 │├──┼─────┼─────┼─────┼────┼────────┼────┤│ 9 │95年4月 │72,022元 │72,800元 │4,368元 │3,618元 │750元 │├──┼─────┼─────┼─────┼────┼────────┼────┤│10 │95年5月 │71,810元 │72,800元 │4,368元 │3,618元 │750元 │├──┼─────┼─────┼─────┼────┼────────┼────┤│11 │95年6月 │71,102元 │72,800元 │4,368元 │3,618元 │750元 │├──┼─────┼─────┼─────┼────┼────────┼────┤│12 │95年7月 │87,084元 │87,600元 │5,256元 │3,732元 │1,524元 │├──┼─────┼─────┼─────┼────┼────────┼────┤│13 │95年8月 │81,006元 │83,900元 │5,034元 │3,732元 │1,302元 │├──┼─────┼─────┼─────┼────┼────────┼────┤│14 │95年9月 │72,674元 │72,800元 │4,368元 │3,732元 │636元 │├──┼─────┼─────┼─────┼────┼────────┼────┤│15 │95年10月 │79,033元 │80,200元 │4,812元 │3,732元 │1,080元 │├──┼─────┼─────┼─────┼────┼────────┼────┤│16 │95年11月 │83,998元 │87,600元 │5,256元 │3,732元 │1,524元 │├──┼─────┼─────┼─────┼────┼────────┼────┤│17 │95年12月 │89,818元 │92,100元 │5,526元 │3,732元 │1,794元 │├──┼─────┼─────┼─────┼────┼────────┼────┤│18 │96年1月 │86,653元 │87,600元 │5,256元 │3,732元 │1,524元 │├──┼─────┼─────┼─────┼────┼────────┼────┤│19 │96年2月 │71,012元 │72,800元 │4,368元 │3,732元 │636元 │├──┼─────┼─────┼─────┼────┼────────┼────┤│20 │96年3月 │75,323元 │76,500元 │4,590元 │3,732元 │858元 │├──┼─────┼─────┼─────┼────┼────────┼────┤│21 │96年4月 │78,091元 │80,200元 │4,812元 │3,732元 │1,080元 │├──┼─────┼─────┼─────┼────┼────────┼────┤│22 │96年5月 │75,079元 │76,500元 │4,590元 │3,732元 │858元 │├──┼─────┼─────┼─────┼────┼────────┼────┤│23 │96年6月 │67,114元 │69,800元 │4,188元 │3,732元 │456元 │├──┼─────┼─────┼─────┼────┼────────┼────┤│24 │96年7月 │78,355元 │80,200元 │4,812元 │3,732元 │1,080元 │├──┼─────┼─────┼─────┼────┼────────┼────┤│25 │96年8月 │77,471元 │80,200元 │4,812元 │3,732元 │1,080元 │├──┼─────┼─────┼─────┼────┼────────┼────┤│26 │96年9月 │76,003元 │76,500元 │4,590元 │3,732元 │858元 │├──┼─────┼─────┼─────┼────┼────────┼────┤│27 │96年10月 │68,480元 │69,800元 │4,188元 │3,732元 │456元 │├──┼─────┼─────┼─────┼────┼────────┼────┤│28 │96年11月 │84,060元 │87,600元 │5,256元 │3,732元 │1,524元 │├──┼─────┼─────┼─────┼────┼────────┼────┤│29 │96年12月 │77,721元 │80,200元 │4,812元 │3,732元 │1,080元 │├──┼─────┼─────┼─────┼────┼────────┼────┤│30 │97年1月 │81,842元 │83,900元 │5,034元 │3,732元 │1,302元 │├──┼─────┼─────┼─────┼────┼────────┼────┤│31 │97年2月 │68,263元 │69,800元 │4,188元 │3,732元 │456元 │├──┼─────┼─────┼─────┼────┼────────┼────┤│32 │97年3月 │77,965元 │80,200元 │4,812元 │3,732元 │1,080元 │├──┼─────┼─────┼─────┼────┼────────┼────┤│33 │97年4月 │71,475元 │72,800元 │4,368元 │3,732元 │636元 │├──┼─────┼─────┼─────┼────┼────────┼────┤│34 │97年5月 │77,205元 │80,200元 │4,812元 │3,732元 │1,080元 │├──┼─────┼─────┼─────┼────┼────────┼────┤│35 │97年6月 │77,796元 │80,200元 │4,812元 │3,732元 │1,080元 │├──┼─────┼─────┼─────┼────┼────────┼────┤│36 │97年7月 │74,610元 │76,500元 │4,590元 │3,732元 │858元 │├──┼─────┼─────┼─────┼────┼────────┼────┤│37 │97年8月 │72,309元 │72,800元 │4,368元 │3,732元 │636元 │├──┼─────┼─────┼─────┼────┼────────┼────┤│38 │97年9月 │70,037元 │72,800元 │4,368元 │3,732元 │636元 │├──┼─────┼─────┼─────┼────┼────────┼────┤│39 │97年10月 │62,425元 │63,800元 │3,828元 │3,732元 │96元 │├──┼─────┼─────┼─────┼────┼────────┼────┤│40 │98年2月 │61,215元 │63,800元 │3,828元 │3,732元 │96元 │├──┼─────┼─────┼─────┼────┼────────┼────┤│41 │98年3月 │71,342元 │72,800元 │4,368元 │3,732元 │636元 │├──┼─────┼─────┼─────┼────┼────────┼────┤│42 │98年4月 │68,800元 │69,800元 │4,188元 │3,732元 │456元 │├──┼─────┼─────┼─────┼────┼────────┼────┤│43 │98年5月 │54,366元 │55,400元 │3,324元 │2,634元 │690元 │├──┼─────┼─────┼─────┼────┼────────┼────┤│44 │98年6月 │71,189元 │72,800元 │4,368元 │3,828元 │540元 │├──┼─────┼─────┼─────┼────┼────────┼────┤│45 │98年7月 │67,611元 │69,800元 │4,188元 │3,828元 │360元 │├──┼─────┼─────┼─────┼────┼────────┼────┤│46 │98年8月 │67,166元 │69,800元 │4,188元 │3,828元 │360元 │├──┼─────┼─────┼─────┼────┼────────┼────┤│47 │98年10月 │65,371元 │66,800元 │4,008元 │3,828元 │180元 │├──┼─────┼─────┼─────┼────┼────────┼────┤│48 │98年11月 │68,997元 │69,800元 │4,188元 │3,828元 │360元 │├──┼─────┼─────┼─────┼────┼────────┼────┤│49 │98年12月 │68,182元 │69,800元 │4,188元 │3,828元 │360元 │├──┼─────┼─────┼─────┼────┼────────┼────┤│50 │99年1月 │73,682元 │76,500元 │4,590元 │3,828元 │762元 │├──┼─────┼─────┼─────┼────┼────────┼────┤│51 │99年3月 │81,472元 │83,900元 │5,034元 │3,828元 │1,206元 │├──┼─────┼─────┼─────┼────┼────────┼────┤│52 │99年4月 │78,881元 │80,200元 │4,812元 │3,828元 │984元 │├──┼─────┼─────┼─────┼────┼────────┼────┤│53 │99年5月 │74,653元 │76,500元 │4,590元 │3,828元 │762元 │├──┼─────┼─────┼─────┼────┼────────┼────┤│54 │99年6月 │70,045元 │72,800元 │4,368元 │3,828元 │540元 │├──┼─────┼─────┼─────┼────┼────────┼────┤│55 │99年7月 │76,070元 │76,500元 │4,590元 │3,828元 │762元 │├──┼─────┼─────┼─────┼────┼────────┼────┤│56 │99年8月 │65,485元 │66,800元 │4,008元 │3,828元 │180元 │├──┼─────┼─────┼─────┼────┼────────┼────┤│57 │99年9月 │66,173元 │66,800元 │4,008元 │3,828元 │180元 │├──┼─────┼─────┼─────┼────┼────────┼────┤│58 │99年11月 │67,174元 │69,800元 │4,188元 │3,828元 │360元 │├──┼─────┼─────┼─────┼────┼────────┼────┤│59 │99年12月 │71,335元 │72,800元 │4,368元 │3,828元 │540元 │├──┼─────┼─────┼─────┼────┼────────┼────┤│60 │100年12月 │57,312元 │57,800元 │3,468元 │3,036元 │432元 │├──┼─────┼─────┼─────┼────┼────────┼────┤│61 │101年1月 │51,310元 │53,000元 │3,180元 │3,036元 │144元 │├──┼─────┼─────┼─────┼────┼────────┼────┤│62 │101年2月 │55,610元 │57,800元 │3,468元 │3,036元 │432元 │├──┼─────┼─────┼─────┼────┼────────┼────┤│63 │101年3月 │59,770元 │60,800元 │3,648元 │3,036元 │612元 │├──┼─────┼─────┼─────┼────┼────────┼────┤│64 │101年4月 │58,230元 │60,800元 │3,648元 │3,036元 │612元 │├──┼─────┼─────┼─────┼────┼────────┼────┤│65 │101年5月 │55,800元 │60,800元 │3,648元 │3,036元 │612元 │├──┼─────┼─────┼─────┼────┼────────┼────┤│66 │101年6月 │54,20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67 │101年7月 │55,960元 │57,800元 │3,468元 │3,036元 │432元 │├──┼─────┼─────┼─────┼────┼────────┼────┤│68 │101年8月 │55,23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69 │101年10月 │54,95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70 │101年11月 │57,510元 │57,800元 │3,468元 │3,036元 │432元 │├──┼─────┼─────┼─────┼────┼────────┼────┤│71 │101年12月 │52,550元 │53,000元 │3,180元 │3,036元 │144元 │├──┼─────┼─────┼─────┼────┼────────┼────┤│72 │102年1月 │52,900元 │53,000元 │3,180元 │3,036元 │144元 │├──┼─────┼─────┼─────┼────┼────────┼────┤│73 │102年3月 │53,49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74 │102年4月 │52,350元 │53,000元 │3,180元 │3,036元 │144元 │├──┼─────┼─────┼─────┼────┼────────┼────┤│75 │102年5月 │53,08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76 │102年7月 │56,520元 │57,800元 │3,468元 │3,036元 │432元 │├──┼─────┼─────┼─────┼────┼────────┼────┤│77 │102年10月 │56,220元 │57,800元 │3,468元 │3,036元 │432元 │├──┼─────┼─────┼─────┼────┼────────┼────┤│78 │102年11月 │53,53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79 │102年12月 │55,27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80 │103年1月 │53,38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81 │103年5月 │54,73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82 │103年6月 │57,250元 │57,800元 │3,468元 │3,036元 │432元 │├──┼─────┼─────┼─────┼────┼────────┼────┤│83 │103年7月 │55,33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84 │103年8月 │54,82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85 │103年9月 │54,85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86 │103年10月 │53,50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87 │103年11月 │54,13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88 │103年12月 │57,620元 │57,800元 │3,468元 │3,036元 │432元 │├──┼─────┼─────┼─────┼────┼────────┼────┤│89 │104年1月 │54,19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90 │104年3月 │55,120元 │55,400元 │3,324元 │3,036元 │288元 │├──┼─────┼─────┼─────┼────┼────────┼────┤│91 │104年4月 │50,780元 │53,000元 │3,180元 │3,036元 │144元 │├──┼─────┼─────┼─────┼────┼────────┼────┤│92 │104年7月 │52,180元 │53,000元 │3,180元 │3,036元 │144元 │├──┼─────┼─────┼─────┼────┼────────┼────┤│93 │104年8月 │52,570元 │53,000元 │3,180元 │3,036元 │144元 │├──┼─────┼─────┼─────┼────┼────────┼────┤│94 │105年3月 │51,300元 │53,000元 │3,180元 │3,036元 │144元 │├──┼─────┼─────┼─────┼────┼────────┼────┤│95 │105年8月 │51,270元 │53,000元 │3,180元 │2,892元 │288元 │├──┼─────┼─────┼─────┼────┼────────┼────┤│96 │105年10月 │45,870元 │48,200元 │2,892元 │0元 │2,892元 │├──┼─────┼─────┼─────┼────┼────────┼────┤│97 │105年11月 │48,020元 │48,200元 │2,892元 │0元 │2,892元 ││ │ │(依原告所 │ │ │ │ ││ │ │指計算方式│ │ │ │ ││ │ │,實際計算│ │ │ │ ││ │ │應為47,020│ │ │ │ ││ │ │元) │ │ │ │ │├──┼─────┼─────┼─────┼────┼────────┼────┤│98 │105年12月 │45,000元 │45,800元 │2,748元 │0元 │2,748元 │├──┼─────┴─────┴─────┴────┴────────┴────┤│合計│ 68,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