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姚文亮蘇松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琴等8 人間給付資遣費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0,356 元(620,825 +61,022+93,098+111,260 +98,612+113,381 +90,263+41,895=1,230,356),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