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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審建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19號原 告 張文晃

張欣釗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利水電工程行即洪清天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7年1月4日民事訴之追加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以繳納裁判費7,49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