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審訴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原 告 黃中信被 告 林淑齡被 告 劉瑞山被 告 楊臧傑被 告 楊淑惠被 告 陳劉碧月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訴訟救助聲請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訴訟救助聲請抗告駁回裁定已於106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