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審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7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被 告 謝素禎被 告 蘇謝玉春被 告 蘇麗霞被 告 蘇湘喻被 告 蘇順峯被 告 蘇麗梅被 告 蘇皇樺被 告 蘇莞秦被 告 鄭雲北被 告 莊蘇雲月被 告 莊增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政府以公函移送本院。查原告係主張兩造間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無效,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收回耕地,而系爭耕地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揆諸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