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原 告 億爾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玉穗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41,378 元,嗣於民國10
6 年10月16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54,05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4,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